实训室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6-15 09:13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2090

第一条  为加强校内实训室的使用管理,维护实训室的正常秩序,实现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为师生提供一个安定、舒适的学习、工作环境,确保实训教学管理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实训室由学院教务处统一调度,负责协调各部门间的使用工作;负责接待与参观工作。日常管理由各系、部负责,明确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三条  实训室的责任区域按实训室所属部门划分。护理系:示教室、准备室、助产实训室、护理实训室1—7;医药技术系:医疗美容实训室、眼视兴实训室、针灸推拿实训室、药学综合实训室;经管系:会计综合实训室、电算化实训室;基础部:语音室,体育器材室、计算机房。

第四条  各系、部及实训教师要明确自己的日常管理职责、范围,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规定监督、检查实训室的安全和打扫卫生。

第五条  各实训室建立实验实训设施、用品用具的领用登记工作制度,记录实训室使用情况。

第六条  校内实训室钥匙由系部指定专人管理,未教务处同意,任何人不准配制实训室内的钥匙或把钥匙转借他人。钥匙的管理人者对校内实训室的消防、安全负责,按规定开、锁大门。各系、部应对实训室钥匙进行造册登记。

第七条  教师在工作时间内使用楼内各室时,由管理人员负责开门和锁门。教师若在工作时间之外使用楼内各室时,可向教务处申请,经协调后方可使用,同时做好借还记录。

第八条  任课教师使用楼内各室时,应做好室内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仪器设备的维护及使用,报修记录,学生实验的开设记录,实训室整理及清洁卫生和安全工作(水,电,门窗等)。若有异常情况,及时与教务处联系。教师在每次实训结束后,应督促学生做好用品用具、仪器的清点、排放、归回和实训室的清洁卫生工作,保证其它实训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贵重仪器、设施等要有专人管理、按规定存放,鼓励教师使用此类仪器,但必须在正确掌握使用方法后方可操作,使用后做好详细记录。

第十条  不允许私自在校内实训室进行非正常教学或其它活动,如有需要,必须经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否则,由当事人承担一切不良后果。

第十一条  严禁将实训室的各种仪器设备、物品带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搬出使用的,要有教务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能出门。

第十二条  严禁在实训室内会客、住宿,严禁在实训室内存放与实训无关的物品。

第十三条  外来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校内实训室,经同意后进入实训室必须到教务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等,要按规定使用和存放,严格审批手续;对标本室重要等场所,实行双人双锁,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所有师生及外来人员进入实训室,必须严格执行实训室管理规章制度。不准在教室、实训室、药品试剂室、标本室、贮藏室内抽烟和食用影响楼内卫生的食品。

第十六条  所有进入实训室内的人员,离开实训室必须关好水、电、门窗。实训室管理人员每天要检查水、电、门窗安全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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