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人员请假、外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19 19:40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3166

    为加强管理,严格请假、外出制度,明确纪律要求,确保正常教学秩序运行,特做如下管理规定。

    一、请假、外出制度
    教学人员除参加工作会议外,均须履行请假制度。

    1、中层领导干部请假,3天以下报教务长审批,书面请假条报人事处备案;3天以上,经教务长同意后,报院长审批,书面请假条报人事处备案。

 2、教学行政人员及教师请假,1天以内本部门负责人审批,书面请假条报人事处备案;2—5天,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处长审批,书面请假条报人事处备案;5天以上,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教务长、院长逐级审批,书面请假条报人事处备案。

 二、请假、外出原则

    1、教学行政人员请假,须安排好本职工作,然后办理请假手续;教师、兼职教师请假须对所带课程按程序调整好之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2、工作人员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根据假期核准权限报请领导批准。
    3、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通过电话向部门领导请假并报教务处,假后上班当天及时补办请假核准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4、超过请假期限,因特殊情况逾期未回的,应通过电话向部门领导申请,上班当天及时补办续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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