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4-10-17 14:37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27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下简称学院)的培养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特色创名校,产学结合,走办学质量、规模与效益相互协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为山西老区经济建设与发展培养高素质的技能技术应用型人才。

第二条  教学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是学院教学工作正常运行和教学质量得以提升的重要保障。学院教学工作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院、系(部)按分工各司其职。

第三条  学院教学管理要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接受省教育厅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目标是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和重视教学改革、专业建设、教学质量的氛围;形成良好的教风、学风和教学秩序;具有规范化、科学化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较先进的教学管理手段;形成对教学全过程的质量监控、信息反馈和分析调节体系。

 第二章  教学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教学工作由分管教学院长领导教学、管理日常工作。教务处是学院管理教学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学院教学、教务日常组织管理、综合协调和评价检查工作。

第六条  系(部)在分管教学院长的领导和教务处的指导下,负责教研组、实验室、实训基地等部门的教学管理、教学基础建设和改革工作。

第七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加强我院教学工作方面的统一规划和统筹管理,研究和决定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八条  学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才市场需求变化以及学院的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和调整专业设置,制订办学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专业设置计划确定前需经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专业教学计划是学院组织教学、管理教学、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主要依据,是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专业教学计划由所在系(部)按省教育厅和学院提出的总体要求,结合各专业特点,通过社会需求调研和职业岗位分析起草方案,再经教务处平衡协调,并提交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最后由分管副院长审批并颁布实施。

教学计划颁布后必须严格执行,执行中如需变动,应办理教学计划异动手续,报教务处审查,由分管院长批准。

第十条  课程(包括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实训、实习等)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由系(部)根据国家、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及学院对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有关要求研究编制,经教务处审查后,报分管院长和教学指导委员会会审,由教务处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每学期的校历由教务处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及教学进程进行编制,报学院批准后由教务处公布。

第十二条  教学周历是实施教学的具体步骤。各系(部)应根据学期开设课程、计划授课时数(含实验、实训、实习)配备任课教师。教学周历由任课教师于开学后第二周按课程制,系部主任审核后,交教务处一份备案。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校历,经系(部)主任审核同意后的教学周历完成教学工作。系(部)主任和教学督导应经常检查教学的执行情况,督促教师按进度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如对教学进度作部分改动,需经系(部)主任审核同意,并书面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总课表的编制和管理是完成教学任务、稳定教学秩序的重要保证。总课表由教务处依据教学执行计划和系部反馈的教学任务书进行编制。学期课程表应在学期开学前两周确定。

第四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持教案、备课笔记等上课。教师应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采用先进的教学手段,组织一定比例的课堂讨论,着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实践教学环节是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任课教师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设计和开设各级各类实验、实训、实习课程,加强学生基本技能和应用能力的训练。实践教学必须依据教学大纲(课程标准),严格考核,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的方式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试题不能偏离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着重检查学生全面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情况和实际应用能力。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主要采用试题库或试卷库命题,实行教考分离。制定严格的考试制度,严肃考场纪律,精心安排考务工作。学生进入考场考试必须持有学生证,监考教师必须先验证后发卷。对考试作弊者要及时严肃处理。试卷评阅要严格、认真、准确、公正、客观,对班级较多的同一试卷应实行流水阅卷。教务处、系(部)要组织对试卷进行复核或抽查。

第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课外学习活动的安排及管理。课外作业的份量要适当,辅导答疑要定时、定点,选修课程应列入计划管理范畴,不得在教学活动时间内安排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系(部)要强化对教学过程的管理,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测评教师的教学进程和教学状况。系(部)要组织好集体备课、公开教学、业务学习和教学研究活动,定期召开任课教师会议,及时掌握教学进程和教学状况,总结和交流教学经验,不断研究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协助分管教学院长定期和不定期地召开由系(部)主任参加的教学例会或教学工作专题研究会,了解、协调和处理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二条  学院要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以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籍管理由学生处负责,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各系(部)协助。

 第五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听课制度。院长、分管教学院长、教务处处长、系(部)主任都要参加听课,全面了解教师授课与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提高教学质量;听课时必须填写学院统一印制的听课卡,评价意见要向任课教师反馈;要组织教师互相听课,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第二十四条  建立教学质量检查制度。要制定科学的、可操作的实施办法,规范教学过程,对教学各环节进行检查监督,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考核。教学质量检查工作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

第二十五条  建立学生评教制度。学期中及学期末,各系(部)要组织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问卷评价和召开学生座谈会听取意见。评价内容包括师德修养、工作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效果等方面。评教结果交教务处汇总分析后向分管教学副院长和学院汇报,并向系(部)及教师本人反馈。

第二十六条  建立教学信息收集制度。教务处、督导室要会同学生处和各系(部)定期召开学生调查会、教师座谈会、毕业生座谈会,收集和了解有关教学质量的信息,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建立教学值周制度。学院设立教学值周室(阶教教师休息室),值班人员由教务处和系(部)相关人员组成,每天安排1名工作人员值班,主要负责当天教师上课情况检查,反馈教师上课情况,处理或上报教学突发事件。

第六章  教学改革与基础建设

第二十八条  教学改革是推动学院内涵建设的有效保证。学院应明确教学改革在各项工作中的地位,加强领导,组织力量开展教学改革的研究。

第二十九条  学院应根据社会需求研究和确定新专业的设置,以及对现有专业教学进行改革。要按专业组成由院内外专家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专业人员参加学院的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常设机构在教务处,其主要工作是研究制定专业设置和改革方案。教学改革要有经过专家论证的方案和分阶段实施计划,并有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估验收办法。

第三十条  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的基础。学院要制定课程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实施计划,建立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课程评估指标体系。每门课程的建设时间一般为2—3年。系(部)要根据学院专业改革、发展要求和课程建设的规划,研究和规划本系(部)的课程改革和精品课程建设工作,提出改革现有课程、开设新课程的计划。课程开发和改革计划由教务处组织审议,报院学院批准后由系(部)负责实施。各门课程应成立相应的课程组,由课程所在系部领导和专业带着人负责。课程改革和开发工作完成后,由教务处会同有关系(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

第三十一条  重视实践教学设施的建设。学院要根据教学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教学设施建设计划。每一个建设项目,均建立由主要使用的系(部)和后勤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筹建组,实行项目责任制。项目筹建组要提出立项报告和经费预算。项目建成后由学院办公室会同教务处、有关系(部)、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设施视其性质,实行学院统一管理,系部归口负责。各项设施的管理均应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设施的功能和效益。

第三十二条  教材建设包括自编和选用两个方面。自编和选用教材必须依据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的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要考虑教材的先进性和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又要保持教材的相对稳定性。学院要设立教材建设委员会,负责教材建设的规划、管理及评优等工作。

第七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三条  系(部)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将工作责任心强、教学效果好、具有任职资格的教师配备到教学第一线担任主讲工作。主讲教师对各教学环节全面负责。任课期间应保持教师的稳定性,不得随意更换。副高级以上职称教师应优先安排上课。

第三十四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和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完成定额工作量的教师获得相应的报酬。

第三十五条  根据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和教学岗位职责分工实行聘任制。要建立教学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对教师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工作量完成情况和工作成绩定期进行考核,一般每年度考核一次,考核情况载入教师业务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奖励和职称升降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务处和系(部)应有远期师资建设规划和近期工作安排。要对新教师进行岗前培训;要实行培养青年教师的导师制度;要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参加企业实践和社会实践,培养具有双师素质的教师;要重视选聘优秀的实训、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十七条  依靠社会力量加快学院建设和发展,提高办学水平。要建立一支稳定的高水平的兼职教授、兼职教师队伍,制定关于兼职教授、兼职教师工作的办法,组织系(部)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兼职教授、外聘及兼职教师的推荐、聘任、教学、咨询和联系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三十八条  制订相关政策,采取各种向第一线优秀教师倾斜的措施,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制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对违反教学纪律、造成教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工作不负责任、教学态度不认真、不能为人师表、教学效果差且经教育帮助未改进者,予以解聘或调离教师岗位。

第八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教学档案是学院教学实践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文书记载。它既是衡量学院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又是供以后教学工作参考的重要信息资源。要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精神制订《教学档案管理规范》,明确教学档案的建档原则、归档范围内容、材料整理和归档验收等具体要求。各系(部)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把教学档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日常工作布置落实。

第四十条  教学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教务处、各系(部)要指定专人兼任档案员,按规定做好教学档案材料的收集、汇总、筛选、整理、编目造册和归档移交等各项工作,保证教学档案的完整、正确和规范。

第四十一条  建立教学档案查阅制度。充分发挥教学档案的信息资源作用,为学院改革、发展和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是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本条例如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相抵触的内容,应执行国家或上级的有关规定,并适时对本条例进行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山西老区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东流街  联系电话:0351—2800557、6655188、6655005

晋ICP备140014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