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实习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9-17 16:25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2641

为完善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规范学生实训实习教学管理,增强学生职业能力,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根据教育部“教高〔2006〕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实训实习是完成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环节,必须保证每个学生的实训实习时间。各专业可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习实训具体时间,其中顶岗实习一般为第五学期初到第六学期末。

第二条  根据不同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选择与专业核心能力相关的实训项目和实习单位,原则上做到项目、岗位与专业对口,并尽可能按照专业岗位群的技术技能能要求进行实训实习。因岗位特殊无法安排实训专业,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开出实训项目,安排一定时间的的相关岗位的生产性实践,培养学生认知社会和协同工作的能力。

第三条  积极创造条件,主动服务社会。充分发挥学院的优势,建立校企合作的机制。以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为目标,创新合作形式,调动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吸引行业企业参与实训教学和接纳学生顶岗实习。

第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等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第五条  实行对实训实习学生的双重考核和实习实行双重管理。按照教学管理的要求,管理实训实习学生,考核实训实习效果。

第二章  实训教学管理

第六条  实训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借助仪器设备进行独立操作的一种教学形式和方法。通过实训学生可以巩固对理论的理解,加强基本方法、基本操作和基本技能的训练,从而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第七条  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标准)和实训教学指导书是组织实训教学的依据。系、部应根据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要求和规定的实训项目、实训时间和实训要求开出实训项目,保证实训开出率100%。系部与相关实训室要紧密配合,开展课堂教学与实训教学的研究与改革,逐步提高实训课程的教学质量。

第八条  所有教学实训,都应有实训指导书。单独设置的实训课,应正式列入教学计划,编写单独的实训教学标准和教材。采用何种实训教材或指导书,须经系主任确定。

第九条  凡教学大纲(课程标准)中规定的实训项目、实训内容和要求及实训分组安排,经确定后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增减实训项目、实训学时,改变实训内容、实训要求及实训分组,必须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实训项目开出记录表是实训教学的基础工作,也是实训基础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环节,要认真填写保管。

第十一条 实训课前,按实训要求,实训室必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所需的全部实训设备及实训材料,检查设备完好率,排除事故隐患等),保障实训课正常运行及人身、设备安全。

第十二条 每门课的任课教师负责对该课程实训指导,实训室管理人员协助教师做好实训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在实训课前必须认真预习,明确实训目的、实训要求和实训工作步骤。

第十四条 各实训课的第一次课,由实训教师宣讲有关规章制度、安全事项等。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遵守制度的学生,教师和实训室技术人员有权令其停止实验,对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实训课开始,任课老师要清点学生人数,凡无故不上实训课或迟到10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论处;要检查学生课前预习情况,凡预习不充分者不得参加本次实训。缺做实训的学生必须补做,否则,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第十六条 任课老师在学生开始做实训前,要讲解实训目的、要求、步骤及有关注意事项,讲解设计要精、时间要短,在学生独立完成实训的基础上,进行认真指导,实训结束时,适当留1-2个具有启发性的思考题,以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七条 实训项目结束后,学生按规范要求独立完成报告,凡抄袭或不合要求的实训报告必须重写。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按“实训教学考核与成绩评定办法”进行评分。

第十九条 系部应积极组织开展实训教学研究,有计划地组织教学,不断改革实训教学方法和手段,促进实训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条 全院各类实训室要相互支持、互相协作、资源共享,根据课程特点和实训设备拥有的情况,有关实训室有责任为外系、外校开出教学实训,努力提高实训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有条件的实训室要逐步实行全天开放。

第三章  顶岗实习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顶岗实习由学院实训管理中心和教务处统筹组织实施,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就办,由招生就业办公室主任任主任,履行学院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每年六月初,教务处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制订顶岗实习教学执行计划、实施方案,明确学顶岗实习的目的、任务和要求,报学院实习领导办公室备案。教务处与学工处配合作好实习前的动员工作,宣布实习学习任务安排,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各系必须安排教师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跟踪指导和管理,与企业指导教师和实习学生保持联系。

第二十四条 学生顶岗实习期满,学院统一安排学生返校。由实训管理中心和系部组织对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或鉴定工作。

第四章 实训实习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 实训课考核按学院考核管理制度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顶岗实习课程实行双重考核制度,由实习企业与学院共同评定学生顶岗实习的成绩。在成绩评价中要将实习学生的技能水平、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劳动态度、劳动纪律等内容,以及实习过程中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技术改革和创新成果等作为重要考核指标。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不予毕业。顶岗实习工作成绩,主要考核考勤情况、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专业操作技能、实习工作态度、执行制度与遵守纪律情况等五个方面的表现,满分为100,其中企业考核评价占70%,实训管理中心和指导教师考核占30%。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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