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实训室安全职责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9-06 21:13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29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教职工及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教科【2017】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各个实验实训室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职责,确保实验人员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善而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条  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

    1、学院法定代表人是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实验实训室的宏观管理工作。

    2、分管实验实训室的院领导为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院级层面的具体管理人,协助学院法人代表人做好相关工作,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协调院系和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3、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人是全院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负责全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的宏观管理,负责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的建设,指导、督促、协调系部和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4、各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其职责为:制定本部门安全工作机制,负责指导、督促、协调本单位做好实验实训室安全的管理工作,筹集资金、加大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投入。

    5、各系部分管实验实训室安全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的具体管理人,协助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人做好相关工作。其职责:协助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人实施具体的实验实训室安全环保工作方案;负责制定实验实训室安全规章制度、应急预案等;组织实验实训室安全与环保的定期、不定期检查,并督促、协调整改;组织、策划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安全环保的教育培训;及时发布、上报实验实训室安全环保工作的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6、各系部的实验管理人员负责做好本单位每个实验实训室的日常安全管理与卫生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对暂时无法排除的隐患,及时上报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负责将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要求和有关注意事项告知每个经允许进入房间学习、工作的人员。

    7、在实验实训室学习、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遵循相关规定,配合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追究种类及其适用

      实验实训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的种类主要有问责、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三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问责的具体形式包括:书面检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奖资格;

    2、行政处分的具体形式包括:警告、记过、降职、降低聘岗等级、免职、解聘(开除);

    3、经济处罚包括:根据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扣罚教工岗位工资。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系部和实验室管理中心层面的安全责任人、具体管理人以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1、违反、指使和强令他人违反各级政府部门、学院和本部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冒险作业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应实验实训室的安全直接责任人没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了此类情况未及时阻止、未报告直属领导的;系部和实验室管理中心层面的安全责任人、具体管理人没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了此类情况未及时阻止、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2、发生造成损害或伤害的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相应实验实训室的安全直接责任人未及时将事故报告本部门安全责任人、具体管理人员的; 系部和实验室管理中心层面的安全责任人、具体管理人接到相关报告或知晓此事后,未及时报告上级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的;

3、不服从、不配合政府单位、学院职能部门、本部门、实验室管理中心等日常管理和检查的;

4、检修和维护责任部门未进行实验实训室安全设施的定期检修和维护,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实验室管理中心未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 系部未根据学院和各级政府部门的要求,及时组织隐患排查,督促、协助隐患所在所室消除安全隐患;

6、拒绝接受学院、实验室管理中心、有关职能部门和本部门发布的涉及实验室安全《整改通知书》的,或接受后未及时落实整改和回复的;

1)隐患所在房间的安全责任人或具体某位职工拒绝接受,或未根据要求整改的;

2)系部接收后,未及时告知、指导、督促隐患所在实验实训室进行整改,导致整改和回复延后的;

3)实验实训室接收后,未及时告知、指导隐患所在房间的安全责任人落实整改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系部和实验室管理中心层面的安全责任人、具体管理人以诫勉谈话、取消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警告或记过处分,另扣发教工岗位工资1个月(200500/月);造成实际损失的,则责令其赔偿相应损失。

1、对于存在的重大试验安全隐患,经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通报后仍逾期不改的;由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致使在本人负责的实验实训室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的,给学院财产或他人的财务造成损失2万元以下)、但未造成人身伤亡的;

2、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实训室的;所在系部和实验室管理中心安全负责人、具体管理人员获悉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的;

3、存在重大实验实训室安全隐患,并已因此受到过政府部门或学院相应处分后仍不整改的;所在系部和实验室管理中心安全责任人、具体管理人员未督促、协助、帮助完成整改隐患的;

4、暴力抗拒政府部门、学院、实验室管理中心的管理和检查,并对管理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的;

第七条  学院从事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诫勉谈话、书面检查、警告、记过、另扣发教工岗位工资3个月(200500/月)等处分;并视情节,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1、发现实验实训室安全隐患但不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整改的;

    2、利用职务之便,故意让使用部门购买假冒或不合格的实验实训室安全设施的;

    3、接到上级部门,学院的有关通知和文件但未及时发布或通知有关部门的;

4、未按照各级政府部门或学院的要求,及时组织排查,督促、协助隐患所在部门消除安全隐患的;在职责范围内未根据下属部门的要求,帮助解决安全隐患的。

第八条  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致使在本人负责的实验实训室内发生安全事故,给学院财产或他人的生命造成损失、财务造成损失(2万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另扣发教工岗位工资4个月(500800/月),同时取消该部门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和相关人员晋职晋级资格两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实验实训室安全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人、直接责任人给予降低聘岗等级、降职、免职、解聘(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程序

      需作出取消各类评优评奖、赔偿损失、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的,由学院认定责任后直接决定。

    需予以诫免谈话、警告、记过、降职、免职、解聘(开除)、扣发教工岗位工资、降低聘岗等级等处分的,由学院认定责任后,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条  被追究责任人属教职工、学生的,由学院按相关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院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权限与程序,按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被追究责任人若对学院的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交书面材料,由学院组织复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  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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